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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注冊號:C00002332322017101016381)

第一條 附加保險合同訂立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的條款須附加于保險人主保險合同條款使用。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之和不超過各對應項的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單所載明的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承保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單上本附加合同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nèi)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造成主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標準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在第180日治療仍未結(jié)束的,則保險人根據(jù)被保險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狀況及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鑒定機構對被保險人的鑒定結(jié)果,依據(jù)標準的規(guī)定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1、當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jié)論,保險人按該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保險人按晉升后的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傷殘等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標準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第三條 責任免除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責任免除”同主保險合同一致。

第四條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同主保險合同一致。

第六條 保險金申請
主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申請與給付”條款適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條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屬的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合同無效,本附加合同亦無效。

第七條 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合同條款與主保險合同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合同條款為準;本附加合同條款未盡之處,以主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八條 釋義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領有適格政府主管部門依法頒發(fā)的公共交通營運執(zhí)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出租車(僅限四輪機動車),渡船,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有軌電車,軌道列車(包括地鐵、輕軌及磁懸浮列車),經(jīng)營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經(jīng)營的固定翼飛機,航空公司所經(jīng)營的且在兩個固定的商業(yè)機場之間或有營運執(zhí)照的商業(yè)直升機站之間運營的直升飛機,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線和時刻表運營的固定機場客車。
凡上述所列的各種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屬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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