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平安財險)(備-普通意外保險)【2018】(主)012號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傷殘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傷殘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傷殘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傷殘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標準編號為JR/T0083—2013,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1.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傷殘評定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yè)或半職業(yè)體育運動。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傷殘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合同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九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xié)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二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四條 投保人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的退還保險費相關要求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yè)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的日期計算并退還原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凈保費。被保險人未按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若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危險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圍內但保險人認定可以繼續(xù)承保的,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增收保險費。被保險人未按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若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新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危險程度降低的,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第十八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fā)送給投保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在48小時內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若為境外出險,需提供事故發(fā)生地使領館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書面證明材料;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險金申請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為確定事故原因,保險人有權要求由司法鑒定機構對事故原因進行鑒定,如進行尸體檢驗等。
(二)傷殘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診斷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xié)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第二十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費。

釋義
第二十六條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JR/T0083—2013)是由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保監(jiān)發(fā)[2014]6號)并經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備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yè)標準。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酒后駕車】指車輛駕駛人員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時的駕駛行為。
【無有效駕駛證】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4)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
(2)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未滿期凈保費】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3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高風險運動】指比一般常規(guī)性的運動風險等級更高、更容易發(fā)生人身傷害的運動,在進行此類運動前需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和行動上的準備,必須具備一般人不具備的相關知識和技能或者必須在接受專業(yè)人士提供的培訓或訓練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險人進行此類運動時須具備相關防護措施或設施,以避免發(fā)生損失或減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潛水,滑水,滑雪,滑冰,駕駛或乘坐滑翔翼、滑翔傘,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駕駛卡丁車,賽馬,賽車,各種車輛表演,蹦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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