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特定危重型傳染病保險條款
注冊號:C00001731912020021124572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若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人須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凡不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的投保申請,保險人不予承保。
第四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可承保法定傳染病中的一種或多種,具體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單中未載明法定傳染病類型的,則指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法定傳染?。?br /> (1)該種疾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所列明;
(2)該種疾病以國家衛(wèi)生部公布的關于該種疾病的最新定義為準。

保險責任
第六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分為“必選責任”及“可選責任”。投保人在已選擇投?!氨剡x責任”的前提下,可以選擇投?!翱蛇x責任”,若投保人未投?!氨剡x責任”,則“可選責任”不產生任何效力。保險責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七條 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按照約定可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必選責任:特定傳染病危重型疾病責任
自保險期間開始且保險單載明的等待期滿之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之日止,被保險人發(fā)病且經符合本保險合同釋義的醫(y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yī)院”)確診罹患保險單載明類型的傳染病,且在保險期間內因該傳染病達到國家衛(wèi)生健康管理部門或其他權威機構規(guī)定的危重型疾病的(如對危重型疾病另有約定的,以保險單載明為準),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特定傳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傳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二)可選責任:特定傳染病身故責任
自保險期間開始且保險單載明的等待期滿之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之日止,被保險人發(fā)病且經符合本保險合同釋義的醫(y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yī)院”)確診罹患保險單載明類型的傳染病,且在保險期間內因該傳染病導致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特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下,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開始前以及首次投保保險期間開始后保險單載明等待期內:
1.確診罹患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法定傳染?。?/span>
2.疑似罹患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法定傳染病;
3.因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法定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而被隔離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患有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以世界衛(wèi)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tǒng)計分類(ICD10)》為準);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但遵醫(yī)囑使用藥物的情形不受此限;
(五)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六)被保險人未經釋義醫(yī)院確診感染法定傳染病的;
(七)確診罹患非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法定傳染??;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等待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病,且在等待期內或延續(xù)到等待期后被確診為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法定傳染病。

保險金額
第九條 本保險合同的特定傳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險金額以及特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與續(xù)保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為非保證續(xù)保,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交納保險費,并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繳費方式與寬限期
第十二條 投保人可以選擇一次性全額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若投保人選擇一次性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若投保人選擇分月支付保險費的,在交納首月保險費后,投保人應當在每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交納其余各月對應月份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允許投保人在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內補交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此三十日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需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若投保人在保險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內未補交保險費,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的二十四時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效力依照前款約定中止的,經保險人同意,同時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八條 投保人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的退還保險費相關要求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退還未滿期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繳清保險費。
第二十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單號或保險合同;
(三)保險金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由醫(yī)院專科醫(yī)生出具的對被保險人的特定傳染病、特定傳染病危重型疾病診斷證明書以及由醫(yī)院出具的與診斷證明書相關的醫(yī)囑單,住院清單,入,出院小結,治療病程;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
(五)被保險人身故的,還應提供國家衛(wèi)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y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它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六)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七)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八)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受益人或者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并需要提供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xié)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第二十七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保費。

釋義
【發(fā)病】是指被保險人出現本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傳染病的前兆、癥狀或異常的身體狀況,或已經顯現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謹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尋求診斷、治療或護理的病癥。
【醫(yī)院】指國家衛(wèi)生部醫(y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yī)院或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指定的特定傳染病診治定點醫(yī)院,但前述醫(yī)院并不包括單獨作為診所、康復、護理、療養(yǎng)、戒酒、戒毒等或相類似的醫(yī)療機構。同時該醫(yī)院必須具有符合有關醫(yī)院管理規(guī)定設置標準的醫(yī)療設備,并且全日24小時有合格醫(y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yī)療和護理等服務。
【??漆t(yī)生】??漆t(y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yī)師資格證書》;
(二)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yī)師執(zhí)業(yè)證書》,并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注冊;
(三)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yī)師或者主治醫(yī)師以上職稱的《醫(yī)師職稱證書》;
(四)在二級或者二級以上醫(y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指保險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對應日。 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對應日。 如保險合同生效日為2020年2月8日,則次月的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為2020年3月8日,以此類推,則最后一個月的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為2021年1月8日。
【未滿期保費】未滿期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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