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旅行附加醫(yī)療費用補償保險(A款)條款
-備案編號:平安財險(備-健康)【2014】附210號


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合同須附加于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保險合同”)。主保險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若主保險合同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合同的條款規(guī)定為準。


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人根據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意外傷害境外醫(yī)療費用保險金或急性病境外醫(yī)療費用保險金
在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在境外旅行期間遭受主險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fā)急性病,且經保險人授權的救援服務機構的醫(yī)生確認必須在境外進行必要治療的,對于按主治醫(yī)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進行醫(yī)學治療、以當地政府核準的收費標準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保險人根據本附加險的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意外傷害境外醫(yī)療費用保險金”或“急性病境外醫(yī)療費用保險金”,以保險單載明的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
前述“醫(yī)療費用”包括:
1.住院治療費用,包括手術費用。
2.門診治療、醫(yī)生診斷、處方費用。
3.處方藥品、檢查檢驗(包括X光檢查)、護理、醫(yī)療用品(如繃帶)等費用。
4.肢體輔助設備(如拐杖、輪椅)的費用(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是因為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首次使用該設備),但每次保險事故此項費用的最高賠付額以保險單上載明金額為限。
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fā)急性病導致其身體無法移動,在原定旅行回程日以前無法運送回國的,保險人負責承擔此期間的境外醫(yī)療費用,直到被保險人能夠被移動為止。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在境外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的賠償責任最長不超過自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四十五(45)日。
(二)意外傷害境內住院醫(yī)療費用保險金或急性病境內住院醫(yī)療費用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被轉運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療,對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一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傷害所導致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際發(fā)生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的住院醫(yī)療費用,保險人給付“意外傷害境內住院醫(yī)療費用保險金”或“急性病境內住院醫(yī)療費用保險金”,最長給付期限為自轉運回國之日起三十(30)日。
如果被保險人可以且已從公費醫(yī)療、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其他費用補償型醫(yī)療保險、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取得醫(yī)療費用補償,保險人負責賠償剩余部分。
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公費醫(yī)療、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其他費用補償型醫(yī)療保險、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或被保險人未從公費醫(yī)療、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其他費用補償型醫(yī)療保險、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取得醫(yī)療費用補償,則保險人按其實際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住院醫(yī)療費用給付補償金,但以保險單所載本附加險項下相應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20%)為限。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累計賠付金額以保險單所載的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意外牙科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境外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為緩解疼痛而必須接受牙科門診治療的,對于被保險人因簡單的或臨時的、為了恢復假牙和替換牙齒功能的填補或修補治療而實際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牙科門診費用,保險人根據本附加險的約定,給付“意外牙科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包括初診和復診)以保險單載明的相應保險金額為限。
對于每次意外牙科門診,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范圍內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三條主險項下的各項責任免除仍然適用于本附加險。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損失、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傳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變異、染色體異常。
(二)在旅程開始前可以預見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惡化。
(三)懷孕、分娩、流產、不孕癥、避孕及絕育手術。
(四)藥物過敏或其他醫(yī)療行為導致的傷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飲料、毒品、麻醉劑、鎮(zhèn)靜劑、安眠藥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導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識不清所引發(fā)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七)被保險人自傷、自殺、犯罪或拒捕。
第五條下列情形下發(fā)生損失、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違背醫(yī)囑而進行旅行。
(二)被保險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尋求或接受醫(yī)療。
(三)被保險人開始旅程的時候已經知道如果旅程按計劃進行其必須出于醫(yī)學原因接受由醫(yī)生要求的醫(yī)學治療或其他治療(如透析)。
(四)被保險人在其國籍所在的或其擁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國家或地區(qū)期間。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非因意外傷害而進行的牙科治療或手術的費用,以及任何原因導致的牙齒修復或牙齒整形的費用。
(二)非因意外傷害而進行的視力矯正的費用,以及因矯正視力而作的眼科驗光檢查的費用。
(三)購買或修復心臟起搏器、義肢、視力輔助工具的費用。
(四)常規(guī)體檢、預防性治療、針灸治療、接種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務的費用。
(五)美容手術、外科整形或預防性手術等非必須緊急治療的手術費用。
(六)救援服務機構的授權醫(yī)生認為被保險人可以在返回中國境內后進行的非緊急治療的費用。
(七)任何非緊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服務機構的授權醫(yī)生認為可以等到被保險人返回中國境內后再進行的住院的費用
(八)護理和看護費用。
(九)心理分析、精神療法、催眠費用。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

第七條保險人最高賠付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項下的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單載明的免賠額范圍內的損失。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過保險人提供的緊急呼叫中心聯系保險人的授權救援服務機構,并且應在救援服務機構指定的醫(yī)療機構就醫(yī)或在救援服務機構的安排下就醫(yī)。在異常緊急情況下,被保險人因身體狀況危急須急救而暫時無法與救援服務機構取得聯系的,應在恢復行動能力后立即通知救援服務機構。
被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導致的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被保險人應允許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的原因、經過、損失程度進行合理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文件,并在需要的情況下授權或允許其主治醫(yī)生回答保險人、救援服務機構、授權醫(yī)生所要求提供的信息。被保險人不履行前述義務導致的保險人無法核定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保險金申請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等醫(yī)療證明以及醫(yī)療費用原始憑證;
(五)被保險人所擁有的其他保險或保障的保險單或憑證;
(六)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險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險,本保險人僅按照本合同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本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本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險人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險人投保多種保險,如在不同產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則保險人僅在其中保險金額最高的保險單下作出賠償。


釋義

第十二條
【突發(fā)急性病】指被保險人在保險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療或診斷、在旅行期間突然發(fā)生的、并且必須立即接受治療方能避免身體或生命傷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傳播疾病、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齒治療(但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必須進行的牙科門診治療不在此限)、預防性手術等非必須緊急治療的手術、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保險生效日前被保險人已罹患的,已接受治療、診斷、會診或服用處方藥物的疾病,或在保險生效日前經主治醫(yī)生診斷或被醫(yī)生推薦接受醫(yī)藥治療或醫(yī)療意見的疾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他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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