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黎世財產(chǎn)保險(中國)有限公司
附加個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蘇黎世)(備-意外)[2015](附)72號
總則
第一條 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請,經(jīng)保險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條款也適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與主合同的條款不一致,則以本附加合同的條款為準。若本附加合同有未盡之處,則以主合同的條款為準。
如果投保人同時申請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的保險期間內(nèi)申請本附加合同,在交納保險費并經(jīng)保險人同意后,本附加合同開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況發(fā)生時自動終止:
(1)主合同終止;
(2)投保人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終止本附加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二條 以下兩類保險責任,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其中一項或者兩項責任,最終以保單、批單中載明的詳細保險責任為準。
(一)非營運客車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在駕駛或乘坐七座(含)以下非營運客車期間遭受交通事故,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百六十五(365)日內(nèi)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單上載明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下落不明并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30)日內(nèi)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若保險人于被保險人身故前已給付本條所列殘疾保險金的,則其身故保險金為扣除任何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后的余額。
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百六十五(365)日內(nèi)因該交通事故造成本保險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yè)標準)》(簡稱《附錄》)中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附錄》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上載明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遭受一項以上《附錄》所列傷殘,且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肢體或同一器官時,保險人僅按照比例最高的一項計算并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不同交通事故遭受一項以上《附錄》所列傷殘,且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肢體或同一器官時,若后次傷殘等級較嚴重,則需扣除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若前次傷殘等級較嚴重,則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傷殘保險金。
若該被保險人因同一或不同交通事故遭受《附錄》所列一項以上傷殘時,我們將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單中約定的保險金額。
(二)特定營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保險單中載明屬于本附加合同保險范圍內(nèi)的、合法合規(guī)的特定營運交通工具而遭受交通事故的,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百六十五(365)日內(nèi)因該交通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單上載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下落不明并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30)日內(nèi)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若保險人于被保險人身故前已給付本條所列殘疾保險金的,則其身故保險金為扣除任何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后的余額。
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百六十五(365)日內(nèi)因該交通事故造成《附錄》中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附錄》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上載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遭受一項以上《附錄》所列傷殘,且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肢體或同一器官時,保險人僅按照比例最高的一項計算并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不同交通事故遭受一項以上《附錄》所列傷殘,且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肢體或同一器官時,若后次傷殘等級較嚴重,則需扣除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若前次傷殘等級較嚴重,則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傷殘保險金。
若該被保險人因同一或不同交通事故遭受《附錄》所列一項以上傷殘時,我們將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單中約定的保險金額。
責任免除
第三條 因下列直接或間接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違反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規(guī)定的;
(二)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時被保險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
(三)被保險人飲酒駕車、醉酒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的;
(四)主合同中的責任免除。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費未交清前,保險合同不生效。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五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guān)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填寫完整的理賠申請書;
(2)本附加合同;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guān)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傷殘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gòu)或司法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傷殘鑒定診斷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guān)的材料。
釋義
1、非營運客車:指非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租金或其他任何類似費用的自用客車。特定非營運客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于投保時在本保險所指“非營運客車”中特別約定其中的一種或幾種。
2、特定營運交通工具:是指依法辦理了有關(guān)審批登記、注冊手續(xù)并按國家和地方有關(guān)的法律法規(guī)、管理規(guī)章制度營運,有固定行駛路線、固定行駛時間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費的交通工具,包括飛機、火車、輪船、市內(nèi)公共汽車、市內(nèi)公共電車、長途公共汽車、地鐵列車、城市輕軌列車、出租汽車。特定營運交通工具為投保人和保險人于投保時在本保險所指“特定營運交通工具”中特別約定其中的一種或幾種。